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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坠亡等事件之法律分析

2012年09月28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99条的规定: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近年来,电梯已成为人们工作与生活中必需的设备。但随着电梯的普及,电梯已渐渐成为威胁生命的一大杀手。

一、电梯惊魂

2009年8月12日,从江西老家至广州与父母团聚不久的8岁男童,独自在精都大厦坐电梯不幸坠入电梯井道死亡。

2011年4月25日,浙江杭州,一名电梯维修工,在维护电梯时发生意外,被电梯夹住后死亡。

2011年7月5日,北京,上行电梯突然逆行,事故导致1死28伤。

2011年9月4日,大连,一女子深夜被夹死在电梯间。

2011年9月9日,广东东莞,一商务写字楼电梯突发事故,电梯厢从19楼直接坠落致20人受伤。

2012年9月11日,浙江瑞安,余女士抱着18个月的小孩在6楼等电梯时,一脚踩空,余女士不幸遇难,小孩颅骨骨折。

2012年9月22日,上海一女性游客不慎踏入上海华联商厦的电梯井,从6楼坠落至底层,当场身亡。

2012年9月22日,上海松江一小区电梯突然从16楼直接下降到地下一楼,又从地下一楼高速拉升到27楼,一名女性受伤。

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近年来,全国平均每年发生商用及住宅电梯事故40起左右,伤亡40多人,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趋势。据统计,目前上海有14000多台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安全隐患就在我们的身边。

二、电梯惊魂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由于电梯老化及维护不当等众多因素的影响,目前电梯间已成为事故高发地。那么作为受害者,在受到事故侵害后该如何处理呢?近日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杨状律师专门对电梯事故中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做了分析。

1、哪些情况下构成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文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为一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按照程度不同划分为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现实中很多时候会出现电梯突然卡住停止运行,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时间也不长的话,大家一般就是抱怨几句然后离开了。有些时候,电梯造成人员较小的身体伤害,也很少有人愿意花时间与精力去讨说法。

2、电梯事故,受害者该找谁赔付?

一般而言,住宅或商务楼的物业管理单位多被列为第一顺位索赔对象。在广东东莞,今年7月底新出台的《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将在全国率先实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即首先确立电梯“使用权者”为第一责任人,电梯的“使用权者”必须按规定履行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从而理顺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形成了清晰的、可追溯的责任链条。实践操作中,所有的电梯事故,如果能查明电梯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会依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如果无法查明事故原因的,一般由电梯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外,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消费者是在宾馆、商场、火车站等场所遭遇电梯安全事故,可以直接向该场所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3、电梯事故,受害者可索赔哪些项目?

一般而言,如果受害者死亡的,所涉赔偿金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其亲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如果受害者致残的,另外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康复护理费,后期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最后,杨律师想要强调的是,任何纠纷的事后维权都是艰难的,对于风险主要还是靠大家共同防范。如果您发现身边的电梯存在老化、维修保养不当等情形可向所在区的安监、质检、工商等部门反映,以防患于未然。

作者:杨状

(杨状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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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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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律师介绍

杨状律师
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环保...
杨状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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