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辩护律师可帮助犯罪嫌疑人搜集相关证据,提出辩护意见,监督办案人员的工作,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提供以下服务:
一、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1、查阅、摘抄、复制立案决定书、居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
2、查阅、摘抄、复制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三、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1、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四、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1、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可代为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