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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收益归属进一步明确

2011年08月15日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最高院日前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可以明确得到以下结论: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属个人财产。

那么,何为“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何又为“孳息和自然增值”呢。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蕴含着怎样的法律内涵呢。

我认为,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应做如下理解: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黄金或古董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归夫妻双方共有。

关于孳息。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自然增值部分则比较好理解,即财产的市场价或转让价格与该财产成本的差额部分。

之所以将“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属于个人财产,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体现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劳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该收益的产生付出较多的体力和脑力,其性质类似于工资、奖金。

2、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如租金,虽然可能需要一方或者双方付出一定的劳动,但是其收益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财产本身。

(王瑞静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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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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