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与婚生未成年子女一样,都有权向其父母追索抚养费,但是,对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而言,其追索抚养费的前提是证明与对方存在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目前,亲子鉴定是最为有力的证明材料,可是,如果对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时,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向父亲主张抚养费
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0年年底相识,2001年年初开始同居,在2002年生下原告王某某。为避免未婚生育带来的麻烦,原告王某某的户口是以赵某某姐姐、姐夫二胎的名义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原告出生后被告没有尽到法定抚养义务,原告一直和母亲赵某某共同生活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每月支付2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王某某并非其子,其没有足够的证据材料证明赵某某与被告同居,也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父子关系。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以证明父子关系时,对方可拒绝做亲子鉴定
关于王某某与刘某某是否具有亲子关系问题。王某某虽提供了赵某某和刘某某的合影照片,但是该照片只能表明赵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并无法证明其二人存在同居关系。证人高某某所书写的证人证言内容为他见过赵某某与刘某某在一起,听说二人曾经交往过,后来还听人说过赵某某怀孕了。但是该证人拒绝到庭陈述,且他的证言表明他所知道的事实是听其他人说的。该证据证明力较低,所以未被采信。录音材料也未能证明刘某某认可王某某是自己的孩子。上述证据并非直接证据,且所有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赵某某与刘某某曾经同居并生育一子,故王某某向刘某某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关于亲子鉴定问题。本案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是王某某与刘某某是否具有血缘关系的鉴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对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案件,法院要从严掌握。本案中,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下,刘某某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不能强制其配合。
律师说法:对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时应如何处理?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案件,法院要从严掌握。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可知,在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民事案件中,一方不愿意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原则上是不强制其配合的,但如果另一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的,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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