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南方日报报导,广东佛山一对结婚刚三个月的小夫妻,帮不会上网订票的农民工订火车票,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而涉嫌倒卖车票被广州铁路警方刑拘。对此报导,网上出现了很大的争议,情理法理各有表态。
笔者以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要看本报导中关于小夫妻为公众提供方便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刑法当中相关倒卖车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款中将对车票的“倒卖”作为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唯一的绝对要素,那么,什么是倒卖?
什么是倒卖?法律上并没有特别明朗的说法,这里我们可以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找到一点依据,该解释中,将高价、变相加价作为对倒卖之理解的具体化限制。此外,通过互联网搜索百度词条显示的结果是:倒卖,通常指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其扰乱市场秩序。
那么,对于倒卖车票,结合这两点的理解,可以基本归纳其客观的表现主要为,1、高于原价销售,2、倒卖对象不特定,3、市场秩序被扰乱,4、非经官方批准。
从报导反映的情况,笔者结合如上几点之进一步分析认为,本案中的当事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尚且值得商榷。
一、报导中所说的小夫妻利用自己对互联网知识的熟悉,在临近春节这一特定时段,面向具有向所有公众开放性质的互联网这一媒介为不能熟悉操作互联网的农民工提供代购服务,适当收取服务费用,这一行为的性质,笔者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简单的民事委托行为。这一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与受托行为并不需要官方批准之流程。
二、报导中所说的小夫妻系对事先有明确购票需求的特定对象提供互联网订票服务的,这和倒卖车票活动中表现的销售对象不特定的表现是有明显区别的。众所周知,在网上订票须有明确的身份证号码,车票也要凭身份证领取。单纯的倒卖票证,实践中更多的表现为倒卖人事先购得多张车票,然后进行高价售卖。对于倒卖人来说,是否能将购买到手的票售卖出去是未知的,同时,购票人往往出于无奈被动购买。而报导中,小夫妻事先购票都是在得到欲买票人授权的基础上完成的,所有购票人也就是授权人对于是否能购得到票的风险将由自己承担,不可能让小夫妻来承担。小夫妻只是利用了自己对于互联网的熟悉操作为委托人提供方便,这一行为是相互平等的对价行为,不存在任何的无奈因素,由于现在的火车票均为同一车次的同一座位只能有一人购得车票,不可能出现倒卖人的一张票可以向任意一人进行售卖的随意性。
三、笔者同时还认为,对于小夫妻的代购火车票行为,难以成立扰乱市场秩序之说法。前面说过,同一车次同一座位只能由一个人购得车票,互联网购票只是乘客购票的渠道之一,除此以外,还有车站售票窗口,设立在各地的车票代售点,还可以电话订票等,在这样的多渠道并存可以取得车票的可能性下,等量的车票需求必然是在这样的几种渠道里得到消化,某一渠道少了,必然是其它渠道就多了。同样的,小夫妻帮他人在互联网上这一渠道订票了,则意味着原来其它渠道的售票源在这里得到了分流,如此,多渠道而此长彼消的销售怎么又会引致将市场扰乱一说呢?
所以,对于报导中就小夫妻因为帮农民工代购火车票收取10元手续费的行为而被刑拘一案,笔者认为是需要慎重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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