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售不达标彩色隐形眼镜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4年夏季开始,在其经营的XXX号摊位内从事销售不明渠道进货的彩色隐形眼镜。2014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并查获彩色隐形眼镜700瓶及120盒。案发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送检5个样品中有2个样品检验出有菌生长,不符合BG11417.3-2012中4.6及7.1标准。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对食品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本案中,被告董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明渠道进货的彩色隐形眼镜,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触犯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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