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线神钢不合格
日本第三大钢铁企业“神户制钢”,正在从支柱产业变成日本的耻辱。8日,公司承认曾篡改部分铝、铜产品的技术数据,以次充好交付客户。这一表态揭开了该公司长达数十年的质量造假的黑幕。15日,丑闻继续发酵,该公司提供给福岛第二核电站的铜合金管道等也被指有假。
“造假问题已成为一个可能会破坏国际社会对日本制造业信心的问题。”《日经新闻》反思说,在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过于追求降低成本,就会导致一线人员动歪脑筋。神户制钢和日产的丑闻都能看到这一结构性问题的影子。
产品质量却成软肋
从日本经济大环境来看,经过“失去的20年”后,日本制造的成本日渐升高,资本为了追逐利润和垄断,开始故步自封,已经渐渐无法跟上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安倍政府虽在国内力推“安倍经济学”,强调通过结构性改革,促进制造业转型,但是,力度和成效不彰,还给企业增加了负担。
神户制钢的丑闻反映了日本制造业以及整个经济界的冒进、急躁心态。日剧《半泽直树》中“一颗螺丝撑起了日本整个国家的经济”,见证了日本制造的一丝不苟和精益求精,如今产品质量却成了它的软肋。
质量问题造成损害谁赔?
一般先找销售商或者生产商,提出产品的质量问题(厂家要检查确认),因为产品出厂一般都是要品质检查的。如果真的是质量有问题,厂家会同意更换新的或者维修,若产生费用或因为产品质量导致购买者受伤或受损的情况,是厂家产品的质量问题,他们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厂家不认同产品质量有问题,厂家不负责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