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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陪酒“牺牲” 因公殉职从何来(图)

2014年08月07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警察陪酒“牺牲”

中国是酒的故乡,酒文化作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美酒虽好,但如果因为喝酒伤了身甚至是为此而丢掉的性命,可就真是太不值得了。近日,有报道称,一位民警陪酒死亡,公安局却将其定性为“因公牺牲”。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是否有一些专门的规定呢?

据了解,2014年1月8日下午,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与民警朱璘等5人到本县闪里派出所进行学习交流。当晚,闪里派出所在其斜对面的铜锣湾土菜馆二楼包间安排了“工作晚餐”。酒场有13人参加,除司机、值班民警外,8人共饮“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结束后,朱璘下楼时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没拉住,朱璘就侧着倒了下去,头部着地。

经各家医院抢救,最终确定朱璘为脑死亡,期间,祁门县公安局为专家会诊,垫付医药费30余万元,后在转院治疗中,又陆续垫付医药费60余万元。6月13日朱璘去世。事发后家属要求公安局调查事实真相,但是7个月过去了,县公安局竟然要求家属放弃追究责任人的请求。经过商议,祁门县公安局最终答应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局长汪华峰称,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的。

因公牺牲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中有提到,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而死亡的;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而死亡的;

(三)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伤口复发而死亡的;

(四)因患职业病 (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修订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五)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民警牺牲,我们固然心痛,但是死因究竟是什么,为何调查如此之久却没有任何消息透露?陪酒致死为何就算因公牺牲,依据在哪?补偿金130万,如此之高究竟从何而来?如此多的谜团尚未解开,还望有关部门能查真相,让生者明白,让死者安息。

[责任编辑:韩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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