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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委副书记张秀萍被双开 收受财物通奸两不误(图)

2014年11月27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晋中市委副书记张秀萍被双开

我国目前对于整顿贪腐问题绝对地不留情面,彻查到底。近日,山西省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因涉嫌受贿,与他人通奸等作风问题被双开。

经查,张秀萍在担任山西省纪委副秘书长、监察综合室主任、常委,晋中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收受礼金;与他人通奸。其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秀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张秀萍,女,汉族, 1965年2月生,山西山阴县人,研究生学历(山西大学科技哲学研究所科技哲学专业),哲学博士学位,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山西省纪委副秘书长、监察综合室主任、常委,中共晋中市委副书记等职务。

2014年8月15日,晋中市政府官方网站“领导信息”一栏显示,该市市委领导的名单中,原本应该排在第三位的晋中市委副书记张秀萍已不在其中。

涉嫌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张秀萍的行为已经涉嫌受贿罪。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提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受贿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问题,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对于贪官污吏必须严惩不贷,绝不姑息。(法邦网)

[责任编辑: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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