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省级干部喝酒陪酒人死亡
黑龙江自开展对文山会海、“三公”及会议费等七项专项治理以来,已严肃查处547起顶风违纪案例,通报424人、调离岗位7人,对一名喝酒致陪酒人死亡的副省级干部,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的处分。
副省级干部喝酒致陪酒人死亡,甫一曝光,就引起舆论关切。从官方描述来看,该事件相当恶劣,也颇具典型性,易勾起对奢靡吃请的想象。而网民们也对此借题发挥、浮想联翩。遗憾的是,在当下,只有粗线条的通报,而无翔实的细节披露。(来源:新京报)
法邦点评:
干部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干部喝酒陪酒人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是考察该干部的主观心态以及死亡与喝酒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则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如果确实根本无法预见死亡后果,则不是犯罪。另外,假如死亡结果和喝酒没有关联,同样不能认为该干部是犯罪。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官都这么大了,在酒桌上还把持不住
@段明祥律师:黑龙江副省级干部喝酒致陪酒人死亡(图) 。 ——以看似清晰实质模糊的数据、文字,公开通报顶风违纪案例,却将违法乱纪的官员职务、姓名刻意隐去的行为,既能忽悠上级、又可欺瞒民众,也为该官员今后的职位升迁打下了伏笔,甚为可恨!
@赵克中微博:黑龙江一名副省级官员喝酒竟致陪酒人死亡。这种事本不稀奇,所以受人关注,因为陪的是一名副省级官员,其折射出的是:中国人在喝酒上的陋习影响之深,连省级官员都脱不了俗,那市一级、县一级、乡一级呢?也可见这种陋习对党风的影响之深,官都这么大了,在酒桌上还把持不住,那广大基层干部又会怎样?
@老尹微谈:【黑龙江副省级干部喝酒致陪酒人死亡】“致陪酒人死亡”,这位副省级干部是谁,详情如何?通稿报道廖廖无几,而且配图“交警知法违法”不对题。敢于揭疮疤是好事,但揭而不透或避重就轻,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大打折扣……
结语:
官员干部圈中酒风如此之烈,令人捏把汗。为干部的身体捏把汗,也为百姓的福祉捏把汗。(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