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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官员身陷“艳照门” 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很多(图)

2014年02月08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武汉一官员身陷“艳照门”

武汉一官员身陷“艳照门”,近年来被情妇拉下马的官员不在少数,情妇举报似乎已经成为了揭开贪腐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怪官员们太贪得无厌,包养了太多的情妇,要知道女人一旦被伤害后,她们的报复心理是很强的。

2月8日消息,有网友微博举报,自称是军山街一主任的情妇,并附上多张两人亲昵的照片及主任的裸照。记者前往军山街了解,其单位同事证实照片中的男子系其主任,该女子确实到单位闹过事。1月30日清晨,有微博网友连发文字、图片和视频,举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国土资源服务中心主任黄某,称照片中的男女为黄某与其情妇,并强调黄某的裸照“内容绝对真实无半点PS”。记者通过私信,与该网友取得联系,对方自称雷女士。雷女士介绍,她曾在一家酒吧工作,黄某与她相识时自称未婚,两人于是同居。谁知,一年后黄某的老婆找上门来。尽管如此,两人前后还是同居近四年。谈及举报动机,雷女士称,她发现黄某除了她还有别的女人,于是提出分手,两人关系恶化,于是就拍下了大量的照片和视频。

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女子拍下了大量的照片和视频后,在网上传播,这样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法邦网)

[责任编辑: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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