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天颖公园活春宫
近日,傅天颖公园活春宫当场被抓,公共场所的不雅行为是否会影响这个台湾艺人的名声呢,这是许多人关注的问题。哎,现在的年轻人,真是无节操无底线呀!
傅天颖公园活春宫被抓现行,目击者日前还原事发经过,表示当时公园几乎没有人,他依循声音走向角落,惊见傅天颖衣衫不整地趴在石椅上,长裤已经脱到大腿,正被1名没穿裤子的酒醉男子用下体摩蹭,2人还激情热吻到嘴唇渗血。全权事后解释是因酒后兴起才有脱序行为。
公共场所性交如何处罚
在公共场所寻欢的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且,如果事态的发展变得很严重,到了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程度,那这种行为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事人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七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部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寻欢客"的行为显然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是对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侵害,因为他们影响了其他人的观光兴致,诱惑游客走向不健康的方向。如果当中涉及卖淫嫖娼,那就更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能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的条例。法理的基本精神就有维持"共序良俗"一说,在公共场所做爱显然不是"良俗",它对其他人有明显的诱惑作用,特别是对青少年有极大的毒害作用,显然也不利于维持"共序"。因此,公共场所的"私车性爱"并不是"寻欢客"的"个人自由",理所当然应该受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