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玮柏迷奸网友
潘玮柏迷奸网友,听着就很扯,好吗。潘玮柏什么时候沦落到靠买黄色录像带赚钱的地步,而且这个网友到底是有多大的魅力,让潘帅跟踪加监控,或者这个网友是个幻想症患者。
据香港大公网报道,一位名为“唐亨琼”的中国广西女网友,指控潘玮柏于2013年7月1日迷奸她,此外还暗地跟踪及用器材监控她,还把监控的影片放到网路上卖钱,严厉要求潘玮柏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对此潘玮柏经纪人黄锦福怒斥:“荒谬!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奉劝所有粉丝不要随之起舞。”潘玮柏昨日晚上在自己微博晒佩戴尾戒照片,并附上文字:“最近还是戴上尾戒,防一下有的没的,呵呵。”而戴尾戒向来有防小人一说,不知,潘玮柏戴尾戒是不是和这件事有关?
或涉嫌诽谤罪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该网友严厉要求潘玮柏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明显是想陷害潘玮柏,或涉嫌诽谤罪。粉丝们擦亮眼睛,保护玮柏。(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