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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走到尽头 情侣分手礼物还能要回来吗?(图)

2014年12月17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常言说得好,热恋时的男女都是疯狂的。为了向恋爱对象表达自己的爱慕和诚意,在两人尚未登记结婚时,经常就会有男方向女方赠送价值不菲的财产。可一旦两人有缘无分,恋爱走到尽头未能迈入婚姻殿堂,那这赠送出去的巨额财产能否再要回来呢?

一辆轿车引发的纠纷

2011年,李明(化名)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张艳(化名),两人一见钟情。同年8月,李明为了讨得张艳的欢心,花31万元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在张艳的名下。可2013年3月,两人关系闹僵。由于李明在用这辆车,张艳便将其告到了九龙坡区法院,要求李明返还车辆。

李明称自己之所以将车登记在张艳名下,是因为买车需要贷款,而银行要求买车人必须在重庆有产权房。自己在重庆没有产权房,需要借用张艳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以才将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张艳的名下。但张艳认为,这车就是赠与自己的,并非是借名办按揭。那么这辆车到底算不算彩礼,张艳的行为是不是借婚索财呢?

婚前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借婚姻索取财产,又不是彩礼,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返还。一般的赠与只要交付,所有权就发生了更迭,通常不能随意要回,除非受赠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仅这三种情况,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李明自愿将车登记在张艳名下,由于买车时两人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排除李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李明不能证明张艳是不当得利。既然车的所有人是女方,车就属于女方。恋爱期间,花钱买女友欢心,属于无偿赠与,所以女方没有还车的义务。

如何避免分手时的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情侣分手之后能否把东西要回来,这首先得看男方能否举证自己送给前女友的汽车或其他贵重财产是否属于彩礼或者是具有彩礼同等性质的赠与行为。如果可能的话,一定要保留好购物时的资金转账证明、发票,能够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短信、记录等。这样做既是对自身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双方感情的保护,以免最后既伤害了钱财又伤害了感情。(法邦网)

[责任编辑:韩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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