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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14年买卖合同竟然被判无效 ?(图)

2015年01月14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2000年8月17日,王先生的母亲岳老太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楼房。买房第二天,其母亲经人介绍,按原价将房屋卖给了某国企员工李某,双方签订了购房证明。2010年10月,天竺村被整体拆迁,村委会自建的楼房被重新安置调整。不久,其母亲去世。

王先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非本村村民,与其母亲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他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0年8月18日签订的购房证明无效。李某辩称,本案名为房屋买卖关系,实际上是他借岳老太的名义取得房屋使用权。当年除了支付购房款,他还额外支付岳老太好处费1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岳老太与李某签订的购房证明内容可知,李某是向岳老太购买诉争房屋,李某主张其获得转让的是诉争房屋使用权,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诉争房屋所使用土地为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集体建设用地,李某非本村村民,故岳老太与李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此,岳老太与李某所签订的购房证明无效。法院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转让

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提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中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岳老太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故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李某对于该房子并无所有权。

[责任编辑: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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