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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注意事项

2015年08月1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一、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要把握好时间

鉴于商品房认购书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的有效合同,故认购书只要在开发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就可以签订,或者认购书应当在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签订。

二、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慎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与你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均为有效。因此,你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是一定要慎重,仔细阅读每一条款。

三、注意区分商品房认购书中“确定性条款”和“不确定性条款”。

要构成一项有效的预约,预约中必须要包含两项内容:第一,约定将来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包含本约的“必要之点”。预约的“确定性”问题非常重要,其不仅关乎预约的成立生效与否,而且与预约的效力息息相关。因此,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条款时,注意区分“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条款,切记不要模凌两可。

四、避免违反认购书中的约定和合法规避承担民事责任

认购书确定了先合同义务,故违反认购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往往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双方经磋商最终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出卖人应当将收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适用定金罚则;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 出卖人应当将收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五、定金非订金,交付定金需谨慎。

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与定金并不完全等同,判断是否为定金仍应以当事人的约定是否有定金的性质为依据。判断所付款项是否为定金的基本方法是:第一,合同中关于所付款项的文字表述是否为定金,若是,则为定金;第二,若合同中关于所付款项的文字表述为“留置金、担保金、订金、订约金、押金或保证金等,则应根据合同中关于该款项的具体进一步判断,若其中有“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约定,则可以视为定金。

六、违约条款约定好,限制好房地产开发商恶意违约,及时主张赔偿双倍返还定金之外的其他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如果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如果预约协议中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有证据证明定金处罚数额明显低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如守约方所受的实际损失明显高于定金处罚数额的,守约方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七、严防房地产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中含有单方权利约定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平、诚信、提请注意和合理解释的原则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单方权利约定的条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该认购书应为无效,否则应当认定有效。

(闫国田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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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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