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宋丹)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系一名65岁的老人,在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从事护卫工作。
原告李贵(化名)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从事护卫工作,月工资1350元。原告入职以来,被告从未安排休息和年休,每年的法定节日、双休日全部取消,且没有支付任何加班费用,合同到期后也没有进行经济补偿。原告至今仍在被告处上班,但被告并未与原告续签任何合同。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共计2457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在进入被告处工作时年满六十二周岁,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名为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上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