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大妈山坡卖淫,老人买春,乐此不疲。有些人对他们嗤之以鼻,更多的人经对此抱有同情之心。原因是大妈级失足妇女跟老年男性嫖客的性交易,是底层人物的一种本能需要压抑的宣泄,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他们只是犯小错误的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是一系列的、相关的,所以被一并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容留卖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到底大不大,?什么时候受刑事处罚,什么时候受治安处罚?两者区分的界限在哪儿?都需要详细区分,否则就可能侵犯公民权益。
事件回顾:
大妈级失足妇女山坡卖淫 寡居老人上门买春
8月7日13时40分,贺州市平桂公安分局公会派出所民警发现当地村寨的一山坡民房处,有一批外地中、老妇女和本地老年人频繁出没。进村探听后民警得知,这些民房均为卖淫嫖娼窝点。中午14时许,警方突查该民房,当场查获1名“老鸨”和4名涉嫌卖淫嫖娼者。
经审讯,警方得知:由于该房屋地处偏僻,位置隐蔽,“老鸨”谢某动了歪脑筋。其专门从外乡镇搜罗一批离异或好吃懒做的中老年妇女,把房屋改造成“淫窝”,为当地老年男性提供性服务,并从卖淫女20元一次的“收入”中抽取2元床铺费牟利。由于收费低廉,村寨内的一些寡居老人对“山坡买春”乐此不疲。没想到谢某的生意火爆后“树大招风”,被警方一窝端掉。
目前谢某因涉嫌容留卖淫嫖娼嫌疑人被刑事拘留,4名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被治安拘留5日。(来源于网易新闻)
法邦时评:
容留卖淫处罚偏重
在《刑法》中,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或“ 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即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而在《治安处罚法》中,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并不必然具备犯罪的质的规定性而是以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显示出来,有的可能作为犯罪,有的可能作为治安违法行为。而《刑法》与《治安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处罚的冲突,使得作为犯罪行为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与作为违法行为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失去界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与非罪难以把握,给执法带来困惑和茫然。
近年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已从城市向城镇再向乡村蔓延。据笔者调查,除了少数以浴城、发廊、旅店等为场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牟取暴利外,从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城镇下岗工人和农民占半数以上,他们或为生活所迫,或出于对法律的无知,他们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次,获取非法所得多则几十元少则几元,他们的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情节一般比较简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明显小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和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
所以有专家学者倡导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多人或多次的情形作为构成该罪的一般情节,将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或2次以下的行为作为治安处罚的对象,这也符合《刑法》第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避免因打击过宽,增加社会的对立面,从而节约刑罚资源,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你情我愿,管得着吗
@邻里中国网:老房改造变淫窝。听说过年轻女孩子为了各种原因站街甚至出卖肉体换取金钱,还未曾听说过大妈也从此上道……
@猫师傅2012:你情我愿,管得着吗,轮奸犯怎么到现在还不判,还tMD要保护“未成年人”啊。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老人卖淫嫖娼不仅违法,还要背负为老不尊的骂名,但也令人深思。你怎么看?
结语:
从大妈山坡卖淫事件中,可以看出在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急剧转型,利益大幅调整,观念文化多元,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也急剧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犯罪的增长具有必然性,从某种意思上讲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所以,目前对容留卖淫罪的规定既有冲突,又有偏重的倾向,是需要完善的。(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