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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引“罗生门”:欠条是否真实?

2013年08月22日  来源:东莞日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东莞某通讯公司两名员工离职后,向公司索要未结算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这边劳动仲裁官司还没结束,那边公司已向法院起诉索赔,称该两名员工自行离职致公司物料丢失严重,并有两名员工分别签名的巨额欠条为证。但该两名员工均称,欠条系公司变造。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合并审理,并在该院官方网站上同步直播。

员工离职 公司索要欠款

2012年3月9日,20岁的女青年沈某入职长安镇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仓库账务员一职。2012年3月16日,26岁的男青年黄某也来到该公司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

2013年3月18日,沈某、黄某同日离职。2013年3月20日,沈某、黄某分别向长安仲裁庭提起申诉,要求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结算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2013年4月,仲裁庭裁令公司与沈某、黄某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应分别支付沈某、黄某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等3万多元。公司不服,分别向法院起诉沈某、黄某,要求确认无须支付上述款项。2013年7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两宗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应分别支付沈某、黄某3万多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随后,公司向劳动仲裁庭另案提起申诉,称沈某、黄某在没有把工作交接清楚及办理完离职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导致公司物料丢失严重。公司怀疑是两人合伙挪走公司的物料,要求其承担损失,包括手机蓝牙主板价值2.6万多元,并要求黄某偿还欠款5.9万元、沈某偿还欠款5.6万元。

公司称,离职当天,两人到公司清点仓库物料并结算工资,经清点对数,发现两人负责保管的手机主板、屏幕、摄像头和壳料比账户显示少了很多,价值共计约11.5万元。经过协商,由黄某承担5.9万元,沈某承担5.6万元,并分别写下欠条。

2013年6月,仲裁庭下达仲裁决定,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沈某、黄某造成公司上述经济损失,且欠款事项超出劳动仲裁的审理范围,不予审理,遂驳回了公司的所有请求。

2013年7月,不服仲裁结果的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分别状告沈某、黄某,要求其分别偿还欠款5.6万元及5.9万元。

员工称欠条系变造 拒调解

法庭上,双方就欠条的真实性展开了辩论。公司的代理律师出示了欠条的原件,是两张纸条。但欠条内容与签名笔迹不一致。

沈某、黄某称,公司的欠条是变造的。他们离职后的3月20日,就申请了劳动仲裁,立案时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原件有两份,每份均有其签名和手印,其中一份作为副本送达公司。公司将该仲裁申请书下端裁下,在左边空白处写下欠条的内容,就产生了所谓的欠条。

公司代理律师称,欠条内容是公司总经理写后,让沈某、黄某签名的。欠条写完后,对账单原件就给了对方,公司也没有留底。

庭审结束前,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愿意,但沈某、黄某均表示拒绝。(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黄彩华欧凯桦)

[责任编辑:华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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