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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医院打错吊瓶致病人死亡 医疗事故责任(图)

2013年09月06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导读:医患关系在中国是一个老大难,近日曝出的天坛医院打错吊瓶致病人死亡事件又一次将医院、医生推到风口浪尖,网络上就此展开热烈讨论,明显的分为两个阵营:有人为患者鸣冤,认为医生不负责任;有人为医者辩护,称他们也不容易。医患关系真的能从对抗走向理解吗?

事件回顾:

天坛医院打错吊瓶致病人死亡

8月31日,在天坛医院接受输液治疗的河南籍患者王化礼,在输第三瓶药物时突然发病,家属被告知医院已无力抢救。家属称,办理转院手续后,租车将王化礼送回家乡,但在途中家属发现,依然挂在王身上的输液药瓶上,标注的是另一个患者的名字,遂将遗体拉回医院讨说法。

天坛医院医务处一名负责人向家属承认,给患者所用的第三瓶药是该院护士错用,但死亡原因是否因药物用错所导致,仍需调查。

9月2日,天坛医院相关负责人称,医院已展开自查,未来将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目前医患双方正协商赔偿问题。(来源:人民网)

法邦点评:

医疗事故如何担责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行为来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成立: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从本案来看,当务之急需要查明患者死亡与错用药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再考虑是否满足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其他要件,例如主观心态等等。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挂上吊瓶后留心看眼检查下

@善珠儿_丹丹:刚刚看到一条新闻说在天坛医院一名护士给患者打错了吊瓶导致患者死亡,妈呀好可怕啊,这帮护士都是白痴吗?天坛医院没去过以后也永远不去

@辽宁微吧:【医院打错吊瓶 病人死亡】在天坛医院接受输液治疗的患者王化礼,在输第三瓶药物时突然发病,抢救无效死亡。天坛医院当事科室护士长及主治医生,对尚插在王化礼左手部位的输液器材、溶液等进行了确认。承认,确实是该科护士错误用药导致。http://t.cn/z8I7kDp白衣天使啊,你可长点心吧

@娇-会擀饺子皮啦:患者家属也有错,护士一天要面对多少人啊,自己家的人挂上吊瓶后应该留心看眼检查下,不能任人摆布。当然医院需要负主要责任。哎,想想医护人员工作压力也很大啊,每天如履薄冰的。

@童庆安:病人多,加上可能医护人员的疏忽,就能产生致命的后果

结语:

看来,只有血的教训才能将人唤醒,一条人命就这样消失不见,除了惋惜慨叹,一定要追查到底,找出事故主要原因,加以预防,避免悲剧重现。(法邦网)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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