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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被吸毒”——食品安全法律问题再引关注

2015年04月10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新闻回顾】

吃了几根鸭脖子,竟然被测出“吸毒”?日前,宁波两个年轻的吃货就遭遇这样一件“囧事”,在民警上门抽查时,被检测出尿检呈阳性。好在后来查明,他们是意外吃了添加罂粟的鸭脖子,鉴于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被免于处罚,而无良商家则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实,类似的事也不少。去年,陕西一男子吃了一碗添加罂粟壳的凉皮而“被吸毒”,关了半个月;亚运链球冠军张文秀吃了一碗牛肉面,尿检阳性,金牌被收回;温州一年轻人吃了一碗牛肉粉,在宁波火车站尿检呈阳性。

宁波市戒毒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说:吸毒尿检主要检查四样,包括鸦片类(海洛因、吗啡、罂粟等);冰毒类(甲基苯丙胺、麻古、摇头丸);氯胺酮类(K粉);大麻。在这个案例中,两个小伙子吃了使用罂粟壳作调料的鸭脖子,就有可能出现鸦片类呈阳性的结果。

【律师评析】

近日,食店添加罂粟壳的新闻再次屡屡见诸报端,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地沟油阴霾未散,罂粟壳卷土重来,双重夹击下,让人防不胜防。与地沟油一样,添加罂粟壳往往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马上可见的损害,故在检举、查获方面难度较大,因此黑心店家往往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但笔者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查处有难度,但一经发现,店家面临的可能就不是简单的行政处罚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可见,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其立案标准并不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也不要求必须造成可见的危害结果,是典型的行为犯。而罂粟粉位列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黑名单”中,故店家只要在食物里投放了罂粟粉,即构成犯罪,可见立法上是从严打击的态势。

除此以外,对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者,刑法上也有相应的规制打击。

如《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相较于地沟油而言,罂粟粉的源头是更具有违法性的——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该罪名并不以用于制作毒品作为必备要件,故即便种植罂粟是用于制作灭活的罂粟粉也可能构成犯罪。

而与地沟油最大的不同,罂粟粉的添加不仅对人体有害,更可能会牵连消费者遭受“被吸毒”的无妄之灾,不少市民也十分担心这个问题。针对这种疑虑,已有警方人士表示,一般来说,一个人如果没有前科,又正好刚吃过含罂粟壳成分的食物,并能明确指出,经过警方调查属实的,是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误食含有毒品成分的东西,不属于吸毒行为,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与吸食毒品是两个概念,只要调查清楚,便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马成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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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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