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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朋友圈成犯罪圈——知产犯罪风险评析

2015年05月05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新闻回放:

“SAMSUNG”标识的车载导航仪不一定靠谱,低价销售的“伟哥”也许是假货……记者日前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在高位运行,被仿冒产品几乎涉及各个类别,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同时,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

2014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19件3122人,起诉1537件2701人,批捕和起诉人数分别比2013年上升67.8%和51.7%。

“广东是知识产权大省,注册商标申请数、驰名商标保有数、专利申请数和授予数等连年居全国首位。我们通过办案发现,近几年,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背景下,一些新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开始浮出水面。”广东省检察院侦监部门负责人介绍,这种新型侵权产品销售渠道从传统的店铺销售方式转变为网络销售,如微信朋友圈、淘宝网、网上代购等。

2014年,中山市检察院办理了袁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袁某在淘宝网上注册多个账户用于网上销售假冒“FisherPrice”商标的儿童玩具,案发时淘宝网销售记录表明共计销售2413套,按照最低单价计算,销售金额近40万元。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办理的戚某、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犯罪嫌疑人把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LV”“GUCCI”等多个品牌的商品,获利8万多元。

据介绍,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类侵权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律师评析:

最近因在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或伪劣产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屡见报道,而相关判例也越来越多。通过总结,我们会发现嫌疑人往往以代购的名义推销冒牌货,其因通过好友转发,与传统网店相比更具有隐蔽性,而受害者也多为熟人,因碍于情面也较少予以揭发,故侦查难度较大。基于上述原因,朋友圈售假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但笔者还是需要提醒各位代购售假者,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后果还是很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名牌虽假,但单价不低,在朋友圈里转一圈,不经意间便可轻易达到立案标准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若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以下,还可以争取缓刑,若销售金额达二十五万以上,便要遭受牢狱之苦了。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则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故一经定罪,高额罚金再加上消费者以及被假冒品牌公司提起的民事索赔,绝对能让售假者“偷鸡不成蚀把米”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朋友圈售假坑朋友钱本就不厚道,若因此而触犯刑律,更是得不偿失,还望想赚外快的售假者们能认清法律风险,及早收手,还朋友圈一片净土吧!

(马成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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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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