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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野下的“高考作弊产业”

2015年06月12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新闻回放:

2015年全国高考6月7日拉开大幕,942万高考考生走入考场接受“检阅”。为了打击高考作弊现象,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保密局、武警部队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采取四项措施,整肃考风考纪,其中包括集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四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然而,有媒体报道,就在当天上午,多名“枪手”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引起一片哗然。近年来,高考作弊新闻层出不穷,各地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可不法者却防不胜防。有专家指出,相比作弊行为获得的巨大利益,对作弊者处罚过轻是主要原因。(摘自《法制日报》)

律师点评:

高考作弊年年有,今年却因为一起南方记者的卧底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在看众们对记者卧底行为是否合法表示关注的同时,笔者更希望能多探讨在这背后的高考作弊产业。众所周知,高考作弊早已不比当年,已有集团化,产业化之趋势,光依靠教育部门的约束无法遏制其扩张,而光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了事,也与其社会危害性严重不符。

笔者认为,立法的不完善固然导致了司法机关介入相关事件时,显得无所适从,但我国也并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笔者将从刑法的角度来一一分析,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高考作弊产业链予以打击。

一、泄漏、盗取、买卖试题

教育部早有规定,全国统考的试题及答案是国家绝密级事项,故对于盗取、泄漏买卖考试试题双方,可以依照刑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加以追究。由于泄题风险巨大,再加之保密工作的不断完善,泄题买卖已难成气候,但随之而来的“假答案”诈骗却有攀升之趋势,主要原因还是事主害怕自己企图作弊的事情败露而不敢揭发所致。

二、销售、使用作弊器材

对于销售诸如间谍眼镜,隐形耳机等高科技作弊工具,则可以《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罪或非法经营罪对制售者进行治罪,类似案件的判例早年已有不少。而对于使用者,笔者认为,如果其作弊成功,严重影响高考公平秩序的完全可以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随着考场反作弊科技手段尤其是信号屏蔽技术的不断升级,使得依赖器材的作弊手段越来越没有市场。

三、对于组织替考者

组织替考者,通过招揽枪手,组织培训,篡改身份信息等一条龙服务,已逐渐抢占“作弊市场”,收到作弊者的青睐。对于那些“组织替考”的人员,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而当其达到一定规模时,也完全可以非法经营罪予以打击取缔(虽然笔者十分不赞同,但口袋罪确实能在某些立法滞后的时间段发挥临时补救的作用)。

四、对于“内鬼”

上述这么多作弊途径,但要确保实施成功都离不开监考人员或教育部门“内鬼”的帮助。而对于这一部分参与作弊、故意实施作弊行为的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人员,完全可以追究其渎职罪及相关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儆效尤。

五、对于替考者和作弊者

目前对于替考者和作弊者固然会有相关的处分,但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却于法无据。但值得期待的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另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十一条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样替考人员使用假身份证参考将直接入罪,故替考者和被替考者能逍遥法外的日子已不多了。

结语:

在教育资源已然分配不公的形势下,若连高考这一个相对公平的平台都被作弊犯罪侵蚀,中国教育将再难有公平二字可言。现下除了加强保密及监考工作,呼吁考生切勿以身试法外,通过修改立法,强化司法介入也许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马成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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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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