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合口否认借款男方不知
2016年,原告秦某将王某(男)及李某(女)诉至法院,称其与王某于2015年2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款。王某到庭后,一方面主张本案并非借款,而是原告与其共同的投资,另一方面主张其与妻子李某已离婚,李某对此事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庭审中李某与王某说法一致,一口咬定自己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无须还债。庭审中,为了证明本案并非借款而是对案外人的出资,王某申请了证人马某出庭作证。法官借此机会对马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马某在陈述细节时脱口而出,称当时李某也在场,知晓此事。
法院审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上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应返还借款。根据马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借款时李某在场且知情,虽其与王某已离婚,但系在借款后离婚,不影响对债务的承担。故法院判决李某亦应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否认的效力如何
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依据该条,夫妻一方如若称债务非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方要么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要么证明夫妻双方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财产分立的情况。本案中,马某的证言证实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李某在场知情,且李某与王某也无关于财产分立的约定。故,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李某仍需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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