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承诺的花园成了马路
2009年11月16日,李女士等52户居民看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汇宝公寓商品房。在宣传这些商品房的广告中,他们看到小区里有一个花园,这使他们更加喜欢这个公寓,分别向房产开发公司支付了23万元购房款。2010年1月12日,他们又与房产公司签定了合同。但当李女士等人在同年4月22日住进公寓时却发现,小区里根本就没有花园,反而有一条马路穿越小区。业主们认为,房产公司在向他们销售时,故意隐瞒有马路横贯穿越小区的事实,诱导他们购房,便于今年1月7日将该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房产公司认为,他们原来设计的小区里确实有花园,但建马路穿越小区是政府的规划,其没有告知业主的义务,现双方签定的合同已经履行,所以不应该赔偿。
法院判决:开发商被判向居民经济补偿
法院查明,这家房产公司与52户居民签定合同前,已经得到小区里要有马路穿越的信息,却不告知业主,致使居民入住后生活和居住环境受到一定影响,对此,房产公司被判分别补偿52户居民2000元。
律师说法:开发商未告知应承担哪些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为开发商设定了诸多明示、通知、告知或说明义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如果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且将导致房屋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选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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