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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女儿非亲生提两次诉讼 为什么案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

2017年05月24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
导读:离婚11年后,发现自己戴了17年“绿帽子”,于是上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判决结束后,男方又另案起诉前期,打起了离婚财产官司,法院依法受理,为什么案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发现女儿非亲生提两次诉讼

17岁女儿非亲生,46岁的贵州遵义男子贾某决定与前妻李某对簿公堂,同一事件打了两桩官司。1996年的9月,贾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00年9月,李某生下女儿贾小某。由于感情不和,夫妇俩于2006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承担抚养费。2016年,李某突然向贾某提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这一举动引起了贾某的怀疑,女儿越看越不像自己,难道女儿是自己老婆和别人的?脑中的疑惑挥之不去,于是贾某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取了其卫生巾上的血液标本,委托权威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2016年11月22日,鉴定结果表明,贾小某与贾某并无血缘关系。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抚养孩子16年的教育费、交通费、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0余万元,并请求变更女儿由李某抚养。在法院诉讼期间,被告李某坦承,她确在婚内出轨。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她去一家金行上班,在此期间和金行老板发生了性关系。

贵州遵义汇川区法院特决,孩子由被告李某抚养。同时,由被告赔偿原告17万元抚养费、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亲子关系鉴定费2600元。案件判决后,贾某却又另案起诉李某,打起了离婚财产官司。

法院审理:诉讼资格丧失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本案中,双方离婚多年,原告再行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从2007年7月12日起,原告就已经丧失了离婚协议的撤销权。此外,当初双方非因孩子的问题而离婚,而是感情不睦,无法继续生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为什么案件不适用 “一事不再理”

贾某打官司,引起了很多人的疑问,有人认为:贾某就前妻婚内出轨一事打两个官司,法院不应该受理,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法理上,“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为防止法院对于同一事实作出不同或互相抵触的判决,或为实现诉讼经济目的避免浪费诉讼资源,或维持生效判决既判力,法律规定的禁止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制度。“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前后两个诉讼为同一事件,即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提出的同一诉求。贾某诉请所涉的两个诉讼为同一事件,基本事实、依据的证据与前案基本相同,但是诉求不同。前一个胜诉官司的诉求是变更抚养权,赔偿其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后一个上诉官司的诉求是对婚前财产的重新分配。不能因为贾某在提出诉求时,陈述事实内容相同而忽视事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不同,就轻率得出两次诉讼是相同事由的结论。

以上就是发现“女儿非亲生提两次诉讼,为什么案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王传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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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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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大案要案指导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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