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抽头获利
根据新浪网报道,因敲诈勒索、赌博等行为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张某、元某和马某又一次邀约多人,在赌桌上尽情挥洒,最终三人陷入囹圄,被罚钱款。
为“发财致富”,自2015年12月起,张某、元某和马某在某小区商品房内,以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马某负责在赌场抽金,每场获得50元或100元报酬,张某和元某抽头渔利。2016年1月26日11时许,张某和马某组织了黄某某、孙某某等27名人员,在赌场内聚众赌博,被当场抓获。经查,马某共获取报酬2000余元,张某、袁某抽头渔利17000元。
触犯刑法害人害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本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张某、元某、马某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做“赌头”从中抽头渔利,三人的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已构成赌博罪。
综上,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范围。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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