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私募基金最新进展 深圳出台更新后的QFLP试点办法

2017年11月1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一、QFLP政策现状及进展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下称“QFLP”),即指由外国企业于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适格的外国投资者及基金,可以在结汇方面享受更为便利的条件。

    自2010年起,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及青岛等城市作为试点城市,相继出台了关于QFLP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下称“外商投资管理企业”)的政策规定,笔者团队也曾较早参与了QFLP基金的设立与申请工作。但是,实践中囿于QFLP制度的程序复杂且仍受制外资产业限制,这一制度的发展较为迟缓。

    二、深圳市QFLP新旧办法对比

    深圳市金融办等部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下称“新《试点办法》”),将原《暂行办法》及《操作规程》合二为一,并对现有QFLP及外商投资管理企业政策进行了放宽和优化。

    1. QFLP管理人资质

    原《暂行办法》仅允许“外资管外资”,即外商投资管理企业仅管理QFLP,且仅允许对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新《试点办法》扩大了QFLP管理人的范围,允许外商管理人管理境内人民币基金;另一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管理人参与QFLP试点,管理外商股权投资基金,从而将原有的“外资管外资”管理模式,扩大为“外资管外资”、“内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三种模式。

    2. QFLP有限合伙人(投资人)的资质条件

    新《试点办法》对QFLP有限合伙人(投资人)的标准及条件进行了修订。

    3. QFLP的出资、投资限制及穿透审查原则

    根据新《试点办法》,第三方验资机构应配合深圳市QFLP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试点企业(即包括QFLP及外商投资管理企业),采取“穿透”原则建立审查机制,确保自然人和法人机构为合格投资者。QFLP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为同一控制人时,该同一控制人出资占比不超过50%。

    4.QFLP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及备案手续

    新《试点办法》规定,外商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取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函的12个月内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成立首个QFLP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其成立的所有QFLP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在6个月内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未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领导小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

    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

(石珍珍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石珍珍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网友评论

 共0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时评律师介绍

石珍珍律师
石珍珍律师法学功底深厚,精通英文和日语,能专业独到地处理案件,并具备强大的执行能...
石珍珍律师
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15811286610

公司并购 公司清算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公司上市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近期更新

时评律师

蔡绍辉律师
时评律师:蔡绍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李先奇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李顺涛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高文龙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吕方征律师
时评律师:吕方征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推荐阅读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