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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师振律师:特许人的法律义务有哪些?(图)

2014年11月28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500人参与)  

特许人的法律义务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律对规范特许人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由特许合同进行约定。特许人不能将被特许人视为下级单位或总部指令的执行者,而应视其为合作伙伴,即特许合同的相对方。特许人应该重视合同,正确有效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一、特许人具备主体资格的法律义务。

特许人必须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何谓“成熟的经营模式”,没有定论。但是,经营模式是否成熟,还是可以从若干方面进行考评的。

二、特许人关于特许经营备案和报告的法律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了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特许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和特许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三、特许人关于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

《条例》规定了特许人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方式以及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其中:《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特许人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义务。

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特许人产品供应和费用收取方面的法律义务。

对于特许人收取的有关费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受益的内容。对于产品供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特邀普法律师崔师振简介

崔师振,北京特许经营(俗称“连锁加盟”)专业律师。

崔律师长期以来一直专注于特许经营法商实务的研究与实践,发表特许经营专业论文二十余篇,著有《特许经营全程法律风险防范》一书;现担任麦优(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艾大米国人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等几十家大型连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过大量特许经营纠纷案件,其中比较典型的有:2008年9月,代理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处理其与北京市房山区加盟商之间的特许经营纠纷,为其挽回了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2012年8月,代理全球著名连锁品牌爱蒂宝中国总部成功处理了其与郑州店、杭州店和青岛店三家加盟商的加盟纠纷,致使特许经营领域很容易发生的加盟商连环诉讼的现象没有发生,为其挽回了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作为麦优(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2013年帮助其制止了南昌店、沈阳店两家加盟商的侵权行为,为其挽回了13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维护了其良好的品牌声誉。

崔律师先后接受《中国经营报》、《南方都市报》、《中小商业企业报》、《中国投资杂志社》等多家媒体的专访;2012年11月,受邀作为特许经营专家律师,在中国烹饪协会快餐连锁委员会年度大会上就特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所做主题发言,引起几百家与会连锁企业的极大反响。

[责任编辑:董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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