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篇19岁少年吐槽优酷盗取视频创意的文章《少年不可欺》在网上热传,其内容大致为:少年和伙伴在今年9月成功放飞热气球拍摄地球,并把航拍照片和经历以《追气球的熊孩子》为题撰文发布到了网上,那为何优酷就“侵权”了呢?
优酷“盗取”视频创意
据了解,在《追气球的熊孩子》发布到网上之后,优酷的工作人员便联系到了作者,称想合作拍摄一部展现他们行为的记录短片,后双方通过邮件达成一致,少年及伙伴将和优酷进行拍摄合作,将“追气球的熊孩子”这一故事制作成创意短片。
可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优酷工作人员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一直以各种借口延期拍摄,并最终以资金问题为由告知少年及其伙伴无法拍摄。但后来优酷又自行发布了另行拍摄的《追气球的熊孩子》的商业广告短片,并植入了陌陌、雷克萨斯等多家厂商的广告。少年指责优酷盗取创意,并使用了他们热气球航拍的部分照片,但优酷的工作人员却加以否认。
创意是否受法律保护?
首先,照片是气球上相机自动拍摄的,不属于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通过著作权保护有争议。而且,优酷制作的放飞热气球短片借鉴的是少年的经历,在《著作权法》上属于创意,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为何《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创意表达二分法”,即只保护作品的内容,但不保护作品的创意。即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内容的属于著作权侵权,但借鉴创意后自行创作作品的则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定,因为创意无法具体化,如果予以保护,会影响全社会自由创作的公共利益。
少年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少年的说法属实,既然著作权这条路走不通,那么他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少年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记录证明优酷工作人员借磋商拍片为名套取其放飞气球的经历属实,那么法院应该会判决优酷构成缔约过失。而且,大家在进行商务谈判前,应该特别注意签署《保密协议》,这能有效的约束签约阶段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也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和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强力保证。(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