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生一女小李。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于2008年8月起分居生活。2008年5月4日,李某曾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张某,否则女儿和房产归张某所有”。2008年7月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张某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张某又被李某打伤。2008年8月,张某以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由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张某提供证人尹某、江某出庭证明李某曾多次殴打张某,张某与李某的女儿小李虽然只有4岁,也对法官表示李某经常殴打其和妈妈张某。张某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诉讼期间,张某以李某不断对其进行恐吓,极有可能继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现已分居,且居住地点临近,接触机会多,张某多次报警,现处于恐惧之中,李某有一定暴力倾向等诸多因素,可以认定张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存在遭受李某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可能性。遂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张某。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病历、照片、李某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尹某、江某、小李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李某对张某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小李由张某抚养为宜,李某应按月给付抚养费。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张某可适当多分得部分财产。同时,李某因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支付张某离婚损害赔偿金。遂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小李由张某抚养,李某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李独立生活时止,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李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李某支付张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000元。
【点评】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与此同时,法律还赋予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权利。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保全”一章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该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有家庭暴力情形的,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施暴者给予损害赔偿,并可适当多分得部分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