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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岁女童从高层楼道窗户坠亡 家属起诉小区物业被驳

2019年04月11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6岁女童在小区12层楼道玩耍,通过凳子爬上窗户后坠亡,其家属以小区物业未尽管理责任为由起诉索赔67万余元。新京报记者今日(4月11日)从北京密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涉案窗户设置不存有明显安全隐患,家属明知孩子危险动作仍无制止行为,据此驳回了女童家属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6岁女童在小区12层楼道玩耍,通过凳子爬上窗户后坠亡,其家属以小区物业未尽管理责任为由起诉索赔67万余元。新京报记者今日(4月11日)从北京密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涉案窗户设置不存有明显安全隐患,家属明知孩子危险动作仍无制止行为,据此驳回了女童家属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女童函函(化名)的母亲杨某称,她与王某于2010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8日,育有一女函函。2014年,杨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函函由母亲杨某抚养,两人居住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号院5号楼12层。


杨某说,2018年9月10日,函函在12层的楼道里玩耍,自己当时正在厨房做饭,看到函函拿着小板凳放在楼道窗户旁边开始攀爬,爬到楼道窗户上后,杨某当即把函函从窗户上抱了回来,随后继续回厨房做饭。但之后,函函踩着板凳爬上了楼道的窗户,不慎坠亡。杨某、王某后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密云法院,以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函函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小区的物业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该小区的楼房设计及消防验收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缺陷和安全隐患,物业不存在违约行为,物业管理不存在任何过错。楼道属于开放的状态,窗户与地面的高度是95公分,窗户整个设计不存在任何缺陷。事发当天,物业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配合业主方进行抢救。


物业公司方面同时指出,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认为死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已经上小学,根据其年龄、智力水平和认知来看,根本不存在翻越窗户的情况,而是死者两次自行搬小板凳进行攀登,原告曾将死者抱回,应明知孩子当时可能存在风险,而没有加强对孩子的看管,还将小板凳遗留在现场。原告应对孩子坠亡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物业公司对函函之死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勘查结论,函函坠亡处窗户下沿距离楼道地面约有95厘米,函函应系借助木凳攀爬至窗沿,综合前述情节可以推定,时年6岁的函函在不借助外力帮助情况下,以其自身能力应难以攀爬并坐在涉案窗沿上,故依据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案窗户设置存有明显安全隐患,函函坠亡原因应系其自行攀爬所致。


法院表示,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卷宗内容记载以及证人陈某陈述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得知函函坠楼情况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履行了配合救助义务,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物业公司存在怠于救助或延误救治函函事实的存在。第三,杨某作为函函直接监护人员亦为涉案楼房长期居住人员,在发现函函当日危险及异常行为之后,对函函之危险及异常行为欠缺有效的管理及干预。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文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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