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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人打香港人
印度人打香港人,香港人自己打自己的脸。刚说完内地人没素质,自己却看着同胞被打而不敢阻拦。香港人要么就永远用高道德标准要求自己,要么就别把自己放在道德高地上。
近日在香港地铁的车厢内,一名印度人突然一直拳打在香港年轻人的脸上,随后年轻人被打晕,全程无人制止其施暴。而印度人则大摇大摆地走出了车厢。地铁上的香港乘客纷纷指着印度男子,不过印度男子最后还是离开,未见有人阻拦。
乘客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
地铁乘客虽然没有阻拦发生争执的两人,但是是不负法律责任的。想要对见死不救者追究责任,前提是见死不救者有救助的义务。这些义务的来源有哪些呢?
1、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其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由于这些义务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担负的职责为前提,因而一般都由本单位、本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业务部门通过的职责守则、条例等形式加以规定。
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实践中还应结合社会相当性理论予以具体的判断。
4、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笔者认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并不限于违法、有责行为,也不限于作为行为,但合法、正当行为与不作为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又不可一概而论,也要根据社会相当性理论去具体分析。
所以,地铁乘客跟被打的人和打人的人都只是萍水相逢,没有以上四种义务,见死不救也是免责的。(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