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年初,中国妇联公布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称在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存在“婚内强奸”。婚内究竟有无强奸司法实践裁判不一,立法规定模糊不明,国民认识众说纷纭。长期以来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理论及实务界各执一见,褒贬不一。
正方:我方认为,婚内强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反方:我方认为婚内性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不属于犯罪。
正方: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故认定婚内强奸才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反方:根据《婚姻法》规定,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所以,丈夫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没有对“婚内强奸”进行明确规定。
正方:但是,《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妻子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应该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而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侵犯的人身权利,这个权利不应当因为是妻子身份就失效。宪法是上位法,刑法、婚姻法是下位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反方:婚内强奸的危害性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之程度。认为婚内强奸不同于一般强奸罪,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强奸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而且如果将婚内强奸作犯罪论,则易使妻子动辄以此要挟,从而使得丈夫处于性的恐慌状态,有取妻如取虎之感。
正方:婚内强奸除了能够给妻子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很多妇女是在遭受暴打以后被丈夫强奸的)及厌食、失眠等生理损伤外, 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如对人没有信任感, 对性厌恶与冷淡, 时常恐惧、震惊、屈辱、绝望, 甚至想到自杀—是更为严重的。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 这种心理损伤是更加难以估量的。试问: 这种身心伤害, 与婚外强奸相比, 除了徒具一层婚姻外衣外, 到底有何本质上的不同?
更致命的是, 在婚外强奸中,妇女一般不可能反复被奸; 婚内强奸则不同, 夫妻同居一室, 如果法律对婚内强奸袖手旁观,妻子将可能反复遭受丈夫的性摧残。这种身心的折磨与煎熬, 是何其的惨痛。可见, 婚内强奸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婚外强奸。
反方:对于丈夫在妻子拒绝的情况下,仍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律不能对此不做任何回应,应从丈夫所采取暴力胁迫等具体行为之实际定性,视情以杀人、伤害、侮辱或虐待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主持人邦邦发言:
纵观国外的刑事立法,像泰国、奥地利和美国有些州将犯罪对象局限在配偶之外妇女,但是并不多见的。之所以认定婚内强奸为罪,是因为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
我国的司法实践不尽相同,这个案子为罪,另外一个案子就非罪了。邦邦觉得,在认定的时候,要考虑两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假设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这就可以成立。夫妻之间小打小闹的则另算,不告不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