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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2年妻子消失5年
2002年10月,贾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外来打工妹闫某后开始交往,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底,两人登记“闪婚”。婚后闫某整日沉迷于网络,对家务不管不问,时常引发贾某不满,双方的交流越来越少,吵架却越来越多。
7年后,贾某回到家,发现屋内空无一人。他立刻出门寻找,找了半天却没找到闫某。贾某还抱有一线希望,闫某可能是回娘家了,于是他又奔向闫某的东北老家,结果令他大失所望,闫某并未回到娘家。自此,闫某仿佛人间蒸发一般杳无音信。
2014年初夏,贾某起诉离婚,直到开庭也没见到“消失”5年的妻子。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财产情况因无法查清,不作处理。如今,等了5年的贾某感觉没有了负担,精神振作,思想轻松,可以正当考虑再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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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知名婚姻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婚姻部主任,易轶律师提示,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进社会的稳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时,需要扶助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需要扶助的一方应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向所在单位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闫某与贾某争吵频繁,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闫某在未予知会贾某的情况下,便离家出走杳无音信长达5年,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离婚开始新生活或许是最好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