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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湘潭产妇离奇死亡事件,随着新的羊水栓塞鉴定结果的出现,终于真相大白于天下,为医院洗去了不白之冤。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但是至于医院为什么会被这摊“火”烧身,那还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
湘潭产妇羊水栓塞致死
据报道,湖南湘潭市“8·10”产妇死亡事件联合调查组11日晚通报,经湘潭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组依法依程序鉴定,湘潭县妇幼保健院“8·10”产妇死亡事件调查结论为产妇的死亡原因符合肺羊水栓塞所致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调查组也指出,事件中医方与患者家属信息沟通不够充分有效,引起患者家属不满和质疑。
目前,湘潭县有关部门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正依法依规做好“8·10”事件善后处置各项工作。
医疗损害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名债权债务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主任,郭延虎律师解释,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实行举证倒置,即医院需对自己尽到医疗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院方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此项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在医疗事故中母子双亡的产妇家庭来说,这个事实或许真的很难让人接受。但是,毕竟医院也是无辜的,希望该事件中的家属能理智一些,不要再去大闹医院,因为医院还要为更多的人消病去灾。(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