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广州东莞一商厦内却在上演着雷人的一幕。只见一名中年女子,徒手撕裂着ATM机的外壳,就连打印纸都散落了一地。这是在“抢劫”还是在拍电影?难道违法犯罪已经猖獗到如此地步了吗?
女子徒手强拆ATM机
10月16日,东莞石龙镇金沙购物广场内,一名女子在银行卡被吞之后,竟徒手拆了柜员机,其暴力拆机照在网上疯传。监控录像显示,女子反复取钱不成,对着电脑显示屏狂拍,又徒手将取款设备的塑料胶框掰下,并将电脑显示屏用力拽了下来。
10月20日,石龙警方证实,这名女子是“因卡被吞”故作此举,且狂躁不安似有精神问题,目前已被送到东莞精神病医院做治疗。而“无辜躺枪”的银行方称,柜员机虽被损坏但未有现金损失。
精神病“抢劫”能否免责
那么,这位女子到底是否要为毁坏ATM机的行为负责呢?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上又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说,这位女子是否要负责,首先要看鉴定结果,如果拆毁ATM机时精神确实不正常,那么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不需对此负刑事责任。
邦邦有感
果真是“高手在民间”啊!事件于此本应告一段落,但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何拆毁ATM机能如此简单?邦邦觉得,事件背后暴露了很多银行自身的管理问题。ATM机没有定期检查制度?银行为何没能及时发现?为何没有工作人员及时制止?这显然是银行安保上的漏洞,也许“病”的不是女子,真正“生病”的是银行才对。(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