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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针扎女婴成功取针
近日山东聊城被扎女婴小子萱在北京儿童医院进行了手术。被网友一直关注的小子萱也终于摆脱针扎的痛苦,回到父母身边得到父母照顾。
据报道,小子萱体内被扎入了16根钢针,除了4根被母亲发现后拔出后,剩下的12根针分布在小子萱身体臀部、腹腔、骨盆等各个部位,触目惊心。由于当地医疗条件有限,小子萱被送到北京儿童医院治疗。昨天(28日),小子萱接受了手术治疗,十二根针全部被取出,预计一周之内将康复出院。
在昨天的手术通报会上,参与手术的医生介绍,医院也是第一次操作涉及脏器如此多、异物分布如此广的手术。手术共进行了3个半小时,共取出12根针。其中3根针分别位于肝脏、肠系膜与盆腔,7根分布于腹壁与骨盆,2根针位于腹膜后和脾脏与腹壁间。12根钢针中,10根为医用注射针,2根为缝衣针,其中部分针已生锈。整个手术过程几乎无出血。
而在家乡子萱的舅妈已经自杀,之前怀疑奶奶,现在舅妈自杀,警方又将目标锁定在舅妈身上。疑云重重,真相尚未揭晓。但小子萱的父母不相信是亲近的人伤害了子萱。
自杀的法律问题
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致人自杀。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则不存在犯罪问题;(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自杀结果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处罚的情节。
案件的元凶还未找到,从奶奶到舅妈或许都是受害者或许不是,没有证据就没有真相,舅妈的自杀是迫于舆论压力还是因为她是作案者,我们不得而知。希望小子萱尽快好起来。(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