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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加”软件下架 疑拿“身体换旅行”炒作

2014年10月29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友加”软件下架

因“身体换旅行”色情无底线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王家网信办认为此举是一款名为“友加”的社交软件的营销炒作,近日,该软件已被下架,责令整改。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日接到大量网民举报,反映上海掌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友加”软件炮制“95后萌妹用身体换旅行”、“挖掘机车震”等虚假新闻,进行色情营销炒作,同时该软件还存在大量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等问题,呼吁严厉查处。国家网信办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并初步查明了相关问题。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我国加强互联网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明确要求。“友加”软件未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破底线。对这种行为,国家网信办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参与炒作的有关网站,国家网信办已责成有关地方网信办作出处理。对炒作此事的报社,国家网信办已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惩戒。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所有互联网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绝通过违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国家网信办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网络执法,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下一步,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客户端和应用软件等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相关规定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表示,传播淫秽物品,是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该罪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牟利,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国将逐步将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网络不应该成为污染社会风气的工具,而应该用之有道。(法邦网)

[责任编辑: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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