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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性病未愈又卖淫
黄某因为传播性病而获刑六个月,缘何鉴定其是传播性病呢,原来黄某因卖淫刚被收容教育,谁知刚出来又进去了,不过这次不是简单地教育了。
据报道,黄某明知自己的梅毒还没痊愈,仍以30元的价格卖淫。11月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名女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43岁的黄某是江西南丰人,文盲,曾因卖淫于2009年9月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六个月。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黄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期间,经医院血液检查,确诊患有性病梅毒,后在温州市收容教育所药物治疗六个月,离所后未继续医治、复诊。
2014年8月19日21时许,黄某在鹿城区藤桥镇某出租房内,明知自身性病梅毒尚未确诊痊愈,仍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他人进行卖淫,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血液检查其仍患有性病病毒。
法院认为,黄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传播性病罪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律师说,《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惩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女子真是“敬业”啊。卖淫被收容教育后继续卖淫,这次可不是收容再教育了,而是直接判刑。明知自己有性病还去买淫,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由卖淫走向传播性病,最终只能在狱中暂住6个月。(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