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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地铁口抢劫
刚20岁出头的男子张鑫因花光了辞职前的工资,在地铁口蹲守一夜后,持刀将正准备进站的吴小姐劫持到附近配电室实施抢劫。随后吴小姐大声呼救时,张鑫情急之下连扎数十刀致其死亡。
2014年3月28日5时许,张鑫在丰台区地铁九号线科怡路C口附近,持刀将29岁的吴小姐挟持至东南侧配电室附近,抢得1000余元、联想牌A590型手机1部(价值240元)。在抢劫过程中,因吴小姐呼救,张鑫遂持刀猛刺吴小姐数十刀致其死亡。
张鑫说,他案发前一个月来京在一个食品厂打工,月薪3000元。他将工作辞了,很快钱就花光了,就决定抢劫。他先买了黑色口罩,害怕衣服溅上血,特意穿了2套衣服,又将以前工友留下的刀拿上,先后四五次去案发现场踩点。
张鑫供述,他杀人后用纸将手擦干净,打车逃走。张鑫逃回分钟寺暂住地后,将染了血的衣服脱下,将刀扔掉。当日下午,他用抢来的钱给自己买了一套新衣服,还吃了饭,然后就找了一家网吧玩,晚上9点多,民警到网吧将张鑫抓获。
对方呼救扎其数十刀致死
张鑫为了强行抢走吴小姐财物,用刀将其杀死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并且属于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提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张鑫已达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同时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节,且其作案手段残忍,连刺受害人数十刀,初步判定张鑫的刑罚至少在十年以上。(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