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震惊全国的广西北流“官员买尸”案,如今有了最新进展:北流市检察院日前以涉嫌盗窃尸体罪,向法院提请公诉。
买尸只为完成“火化指标”
近年来,两广交界地带发生了一系列跨省倒卖尸体案件。入土安葬后的尸体一夜之间不翼而飞,最终竟被邻省的官员买去完成火化任务。据了解,由于一些地方摊派“火化指标”,在案发地区已形成一条从偷尸、贩尸到顶替火化的畸形黑色利益链。
由于在广西北流、岑溪、藤县、苍梧等地一直还流传着“土葬潜规则”,所以偷尸者往往先把尸体偷走,到火葬场烧掉办理火化证,再将火化证卖给需要土葬的死者家属,进而帮助官员完成“火化指标”,结果两头牟利。在此次广西北流“官员买尸”案中,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已经在附近的镇上偷了20多具尸体,着实让人不寒而栗。
盗尸的行为如何认定?
所谓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
这里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行为以尸体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实践中,如果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盗窃尸体罪如何定罪量刑?
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而且不管行为人的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