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30日,司机张劲安开货车途经江苏省兴化市陈堡镇大转盘附近时,一位82岁的老太太骑着三轮车,倒在他车头前两三米远的地方,三轮车侧翻了,老太太也摔在地上。张劲安下车扶起三轮车,可老太太却一把拦住了他,称自己是被吓倒的。
“讹”人竟然有理有据
经医院检查,老太太轻微骨裂,其家属要求张劲安赔偿五六千元。“我又没摁喇叭,停在那观察路面,踩着脚刹。”张劲安奇怪,自己怎么就吓到老太太了。见无法脱身,张劲安无奈报了警。
陈堡镇交警中队副中队长魏锦松表示:虽然张劲安的车辆与老太太没有发生碰撞,但也算是交通事故。事发时,张劲安准备进主干道,看到有危险,一脚踩刹车停下来了,老太太一慌摔下来,然后就拦住车,怪张劲安把她吓到了。如今事故责任大小还未确定,但老太太被吓到与司机开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警的说法能否让人信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有与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才可以被纳入到赔偿范围内。法院在认定受害人死亡与交通事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主要依靠科学论证和社会经验常识。
本案中,司机根本就没有碰到老太太,老太太摔倒骨折的损害结果和司机停车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老太太自称是受到了司机的惊吓,这只是老太太的单方陈述、或是交警的主观推定,没有证据支持。司机的违法行为,是判定责任的前提,如果由于老太太自身原因,让司机去承担责任是不妥当的。所以,交警的说法很牵强。
什么情况才是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指作为原因的现象直接引起作为结果的现象而不存在中间现象传递的关系。例如毁损某物、杀伤某人即是。而若借用他人的自行车因忘记上锁而失盗,则在借车和丢车之间尚有盗窃行为存在,便不属于直接因果关系。
如今,我国立法并没有对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做出直接的明确的规定,但依据大陆法系的惯例,法律把这种需要运用辩证认识规律和逻辑推理方式进行科学判断的使命留给了法官,让他们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定夺。(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