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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特许人使用非注册商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图)

2014年12月16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25日,马婵玥作为被特许人(乙方)、亮丽公司作为特许人(甲方)、景天驰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加盟合同》一份。该合同条款包括:“甲方享有‘美丽妈妈’商标权(有效期:长期有效)、‘产后恢复中心’的商业名称的使用权。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特许经营‘美丽妈妈’产后恢复方面的产品或服务,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有权使用、销售(包括许诺销售)甲方上述‘美丽妈妈’商标、商业名称、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知识产权及相关产品或服务。在乙方经营所在地周边车程3公里以内,甲方对乙方门店实行区域保护政策,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经营权。双方还对合同期限、乙方使用甲方经营资源的规范以及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等内容作了约定。

2008年12月23日,苏州工业园区铖乔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铖乔公司)成立,其法定代表人为马婵玥。

2009年1月6日,亮丽公司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授权铖乔公司为“美丽妈妈产后恢复中心”特许被特许人,在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周围3公里范围内使用“美丽妈妈”品牌进行经营活动。有效期从2008年12月13日至2009年12月12日。该授权书的底纹及页脚部分均使用了上部为德文“SCH○NE MAMA”、下部为中文“美丽妈妈产后恢复中心”的文字组合标识。

2009无锡、苏州总第20期《红孩子》母婴用品直购目录第192页显示,地址为新天翔广场商厦铂金公寓的苏州园区店在广告中使用了中德文“美丽妈妈”标识(附图2)。《婴之爱》2009年9月18日至2009年10月8日第2725期显示,地址为苏州园区新天翔广场1505室的苏州店康复中心刊登的广告中使用了中德文“美丽妈妈”标识(附图3)。上述广告中,预约电话均为0512-62763645。

2009年12月25日,亮丽公司在《苏州日报》上刊登启事,声明其司在苏州工业园区只有马婵玥一家授权加盟店;新天祥广场铂金公寓1505室的美丽妈妈会所不是其授权加盟店。

2006年10月26日,亮丽公司就魏体“美丽妈妈”中文文字(附图4)在商品国际分类第44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为5681962。2007年8月24日该申请获得受理;2009年10月20日,获初审公告;目前该商标处于异议阶段。

此外,国家版权局于2008年3月7日对亮丽公司申请的《“美丽妈妈”产后恢复中心标志》(附图5)予以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8-F-09717。该标记上部为德文“SCH○NE MAMA”,中部为一横线,下部为中文“美丽妈妈”,以橙色和绿色为主色调。

2008年7月24日,亮丽公司向国家商务部进行了特许人备案,其特许品牌为申请号为5681962号的已受理注册商标及登记号为2008-F-09717的企业标志。

案例评析

特许经营资源不仅是特许人收取特许经营费用时让渡给被特许人的资源对价,而且是被特许人利用特许经营资源持续经营并获取利益的资源保障。作为对价,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完整有效的经营资源。如果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具有瑕疵,就影响到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的目的的实现。由于特许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被特许人加盟特许体系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返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如果因此受到损失,还有权要求特许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亮丽公司授权马婵玥使用的“美丽妈妈”商标是非注册商标,法院没有直接否认非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的资格,但却以由于亮丽公司的“美丽妈妈”没有注册,导致当双方约定的独占经营区域出现第三方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识时,马婵玥、亮丽公司均无法向第三方主张“美丽妈妈”标识的商标专用权为由,判决解除马婵玥与亮丽公司2008年9月25日签订的《加盟合同》;亮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婵玥退还加盟费人民币11万元、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并赔偿马婵玥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知名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提示大家,如果特许人在进行招商宣传时,把非注册商标说成是注册商标;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没有向被特许人披露商标没有注册的信息,都有可能被以欺诈为由判决撤销特许经营合同,返还被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赔偿被特许人损失。因此,特许人使用非注册商标还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的。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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