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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眼红别人家租金高
2010年6月8日,小雅从常德石门县到湘潭经商,她看中了湘潭县中路铺镇的一处“三间二层”门面,打算租赁该门面经营服装。很快,签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小雅租赁老唐门面10年,房屋租赁期限自2010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前5年的房租为每年74000元,后5年房租上涨幅度在20%以内,约定每年的11月22日支付下一年度的房屋租金。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为两万元。
小雅搬入门面,按照合同对门面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近30万元。4年后,随着物价上涨,老唐发现,他家的门面租得比邻居的便宜,这让他心里很不是滋味。今年10月底,小雅交房租时,老唐提出上涨租金的要求,小雅认为老唐违约,老唐则表示:“我宁愿支付违约金也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我生意做得好好的为什么要搬?”小雅当然不愿意。
11月底,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小雅到中路铺司法所申请调解,她表示,门面她还是想继续租下去。最后,司法所根据双方的意愿,促使他们达成了协议:老唐将门面继续出租给小雅,从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11月21日的租金为71800元;从2015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每年度租金为95000元;如果小雅将该门面转租给第三方,转租后,小雅每年向老唐支付租金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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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有何规定
知名合同法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同部主任,史剑琴律师提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租赁期限长达十年之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该依照合同内容尽到义务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