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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外籍男子结婚
43岁的赵女士与来杭州旅游的外籍男子王先生结婚后,六年内竟然仅见面一次。如此婚姻,结婚又是为了啥?
2008年,两人在杭州登记结婚,这是王先生第三次到杭州,也是两人第三次见面。2009年,王先生以工作为由回了美国,赵女士仍旧生活在杭州。到了2011年,赵女士申请签证,准备去美国同王先生一起生活,可是签证审核未通过。之后,王先生同赵女士的联系渐渐少了起来。
赵女士称,原先以为丈夫工作忙,也没多想,等她回过神来才发现已经联系不上他了——电话打不通,寄出的信件也被退回。2013年9月,赵女士向西湖法院起诉离婚。因为是跨国离婚案,开庭传票送达是个大问题。西湖区法院受理后向远在美国的王先生邮寄了传票,可是王先生收到材料后一直都未露面。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女士和王先生虽是自由恋爱,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同居生活,未建立感情基础,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增进夫妻感情。王先生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表达任何挽救婚姻的愿望。鉴于其双方夫妻关系现状,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赵女士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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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内仅见一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知名婚姻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婚姻部主任,易轶律师提示,本案中,赵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仅见一面,二人也无同居生活,并未建立感情基础,可以认定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
爱情到婚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没有感情基础的爱情更像是一场烟花,虽美丽却易破碎。希望刘女士能够真正找到对的人,携手共度一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