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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生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天经地义,劳动合同签订了,但是还没有开始上班就惨遭横祸,这损失单位是否该买单。
孟某2014年4月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孟某应于2014年8月4日到公司报到并接受岗前劳动安全教育培训。8月2日星期六,孟某骑车郊游时,遭遇交通事故。21天后,孟某经治疗康复出院。后孟某持劳动合同书向某建筑公司主张享受医疗期待遇,支付病假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公司以劳动合同签订时孟某还是在校学生,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孟某的要求。
劳动关系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
知名劳动律师杨帅提示,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确立劳动关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够有效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即使劳动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也没有实际建立劳动关系。
孟某与公司之间虽然已经订立劳动合同,但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主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病假工资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