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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团伙派出所疯狂救人 持械劫夺犯人应重罚(图)

2015年02月03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盗车团伙派出所疯狂救人

“法场救人”这些电影里曾经百看不厌的片段,如今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盗车团伙派出所内公然劫走自己的“伙伴”。然而“英雄”气短,日前,该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

一个在全国各地多处作案的盗车团伙,不仅频频出手盗窃奥迪A8、本田越野车等高级轿车,还在派出所内劫走自己的“伙伴”。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宋澐介绍,犯罪嫌疑人李某、苏某、黄某系无业人员,三人组成分工明确的盗车团伙,从2014年6月份起,三人利用自制汽车钥匙和汽车解码器,犯罪嫌疑人李某筹划整个偷车过程,包括打开车门,把车发动等,苏某、黄某则负责帮忙望风,转移车辆。该团伙在北京、天津、山东等地作案数十起。更为猖狂的是,在2014年11月下旬一天,犯罪嫌疑人苏某在卸载盗窃车辆的时候,被河北省某县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将其关押在当地派出所。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唆使黄某,利用暴力方式劫夺在押的苏某。黄某携带钳子,一个人潜入派出所,找到关押嫌疑人苏某的房间,进屋后用钳子威胁看押民警,并用钳子将苏某身上的锁剪断,明目张胆把苏某从派出所带出来。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民警根据GPS等技术手段,在北京将嫌疑人李某、苏某、黄某抓获。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

聚众持械劫狱的刑事处罚

盗窃本身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受到我国刑法的追责;然而,为了所谓的“义气”,盗窃团伙派出所公然劫人,更是罪上加罪,不可饶恕。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监禁在狱中的罪犯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聚众劫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公然聚众持械将罪犯非法劫出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聚众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劫狱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此外根据刑法第52条和第104条的规定,对聚众劫狱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但凡被关押的罪犯或嫌疑人,都是法律认定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因此,公然劫走罪犯,让其在未改造完成之前就再次进入社会,无疑仍是潜伏在社会中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对大家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危害。(法邦网)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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