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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为了能找个好归宿,相亲的相亲,网恋的网恋,只要能使出的“技能”,恨不得全都派上用场。近日,一男子在数次征婚未果之后,竟然向法院要人,坚持要将心仪之人许配给自己。看来结婚强迫症是一种病,得治!
不满征婚结果 告婚恋机构“欺诈”
今年34岁的赵亮在中山某单位从事押运工作。2013年赵亮在某大型婚恋机构注册登记进行征婚,双方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婚恋机构)一个月内介绍不少于3位符合条件的女性,赵亮向其支付服务费1000元。
该机构先后介绍了杨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郭某某与赵亮见面,都因赵亮不满意而告终。随后,赵亮认为该机构并未完全按照合同要求“介绍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女性”,便向法院起诉该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婚介费1000元。一审查明后认为婚介机构对介绍女性人数约定不明,且未完全履行合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判决婚恋机构向赵亮退还服务费500元。
上诉请求法院判令心仪女嫁给自己
本以为此事就此打上句点,岂料赵亮不服,上诉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婚恋机构应向其提供中山市委机关女公务员的详细资料,以方便自己追求该公务员。并请求法院判令该女公务员嫁给自己,判令婚恋机构返还婚介费1000元等。
经查,该公务员虽为婚恋机构会员,但因男方身高在4000px左右便明确拒绝进一步认识。最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亮的上诉理由缺乏理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介服务合同》违约风波
简单地说,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本案中,赵亮与该婚恋机构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意在让该机构帮自己介绍符合条件的女性,而该婚恋机构也确实存在给赵亮介绍相亲女性的行为,不存在欺诈一说。
不过,该婚恋机构在履行合约过程中,因所找女性“未完全符合条件”而使得这份合约的履行质量打上了折扣。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婚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强迫结婚不只是“病”
赵亮要求法院判令心仪公务员嫁给自己的诉求实在令人瞠目结舌,结婚不是强买强卖,讲究的是两情相悦。赵亮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追求并提出强娶的不合理要求,是婚恋观不够成熟的表现。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存在胁迫婚姻,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不过,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强迫症不只是一种病,还是一种不尊重他人的行为,更是一种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千万不要为了恋爱而恋爱,更不要为了结婚而结婚。要相信,你若盛开,真爱自来。(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