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回顾
2006年3月17日晚,在浙江温州瑞安打工的罗梅(化名),被同宿舍的工友张平(化名)不法侵害,丈夫田仁信激愤之下狂砍二十余刀,致使张平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后与罗梅踏上逃亡之路。2014年2月,田仁信投案自首,当年6月田仁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
罗梅:“他强奸了我,压在我身上做那事,前后有半个多小时。”
温州中院:仅能认定张某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因为案发8年后,罗某才指证张某强奸,但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的精斑予以证实。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某的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那么,法院认为“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到底算是什么呢?如果是猥亵或者侮辱妇女,对此,判决书也应该说清楚,而不是含糊其辞的“不法侵害”。
“被告人田仁信量刑是否过重”
田仁信家人:“这个结果出乎我们预料。对方有强奸犯罪在先,我弟弟是防卫杀人,而且也有自首情节。”
温州中院:本案起因是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田仁信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由于田仁信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砍击张某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判决后,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考虑到人性的冲动和弱点,当丈夫面对妻子被他人侵害的场景,在愤怒、冲动情绪支配下,激情杀人。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要考虑到人之常情,适用排除责任的防卫权,免除或减轻处罚。该案判田某无期徒刑,显然过重,判田某十年有期徒刑比较合适。
“被告人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田仁信家人:是正当防卫。
温州中院: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朱明勇(律师、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院认定张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这种观点过于片面、机械,不能根据张某下床,有提裤子的动作,就认定犯罪中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很苛刻,很多属于正当防卫范畴的行为都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此案即属于此种情况。法官一般采取“客观归罪”,根据客观结果来归罪。法官在事后要求防卫者行为适度,稍有出格就可能判定为各种伤害罪。这在客观上剥夺了公民充分的自我防卫权利。(以上材料均来自新京报)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孰轻孰重”
田仁信家人:“没有钱请律师,没有钱赔偿,别人告诉我,没有钱上诉结果是徒劳的。我们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法邦网:公平与正义,都是法律所追求两个终极的目标。通俗的说,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应该是“同案同判”,即不管违同一法律的人贫穷或富贵、健康或疾病,都应该承担相同或至少近似的法律责任;而正义则应该是“合乎情理”,都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法律判决本身不合乎情理,不能被普片的大众所接受,那么其很难说是正义的。该事件中田仁信用违法的杀人行为去惩罚张平的强奸给法律带来的困惑是不言而喻的:公平与正义,到底该如何抉择?
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公平在某种程度上是正义的基石,因为如果相同或类似的违法案件得不到相同或类似的公平审判,其影响可能就像第一张倒下的多米诺骨牌,让往后所有的正义都会瘫倒,所以权其二者,当取公平而舍正义!
关于田仁信的判决,你觉得合适吗?关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你觉得哪个更重要?
